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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优秀现代教育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奖励取得优秀现代教育技术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师积极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学效率,根据国家《教育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现代教育技术成果包括自编电子音像教材,自制现代教育技术软件(含投影片、录音带、CAI课件、计算机软件),现代教育技术硬件制作及技术革新,现代教育技术课题研究,现代教育技术论文等对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能产生明显效果的优秀成果。

第三条:各级各类中小学、教师,各级教研机构,现代教育技术管理机构及工作者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现代教育技术成果奖,该奖每二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市级优秀现代教育技术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奖金设置为:一等奖200元;二等奖100元;三等奖50元。

第五条:申请市级优秀现代教育技术成果奖,由成果持有单位或个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市、县(区)教委(局)现代教育技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现代教育技术管理机构向舟山市教育委员会推荐,评审标准和授奖工作由舟山市教育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不属于同一县(区)的两个单位以上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现代教育技术成果,可联合直接向市教育条件装备中心提出申请,由市教育条件装备中心向市教委推荐。

第七条:舟山市教育委员会对于获奖的现代教育技术成果将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之日后的30天内向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由市教育委员会裁定。

第八条:优秀现代教育技术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得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九条:优秀现代教育技术成果奖与其它教育研究成果同等对待,对于获得优秀现代教育技术成果奖的,应记入本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条重要依据。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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